第一章 滅火器維修
滅火器的檢查及維修分為巡檢維修及定期維修兩種情況:
一、巡檢維修:
1、各單位應對滅火器及各類消防設施進行日常和定期巡檢,檢查記錄應保留待查,各單位應根據(jù)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日常及定期巡檢制度,并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根據(jù)GB50444要求,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對于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以及堆場、罐區(qū)、石油化工裝置區(qū)、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基本檢查內(nèi)容及要求如下:?
檢查和內(nèi)容 | 檢查記錄 | 檢查結(jié)論 | |
配置檢查 | 1.滅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圖表規(guī)定的設置點位置 | ||
2.滅火器的落地、托架、掛鉤等設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設計要求。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鉤、托架安裝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并不出現(xiàn)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 |||
3.滅火器的銘牌是否朝外,并且器頭宜向上 | |||
4.滅火器的銘牌是否朝外,并且器頭宜向上 | |||
5.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zhì),包括可燃物的種類和物態(tài)等,是否發(fā)生變化 | |||
6.滅火器是否達到送修條件和維修期限 | |||
7.滅火器是否達到報廢條件和報廢期限 | |||
8.室外滅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曬等保護措施 | |||
9.滅火器周圍是否存在有障礙物、遮擋,拴系等影響取用的現(xiàn)象 | |||
10.滅火器箱是否上鎖,箱內(nèi)是否干燥清潔 | |||
11.特殊場所中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完好 | |||
外觀檢查 | 12.滅火器的銘牌是否無殘缺,并清晰明了 | ||
13.滅火器的銘牌是否無殘缺,并清晰明了 | |||
14.滅火器的鉛封、銷閂等保險裝置是否未損壞或遺失 | |||
15.滅火器的簡體是否無明顯的損傷(磕傷、劃傷)、缺陷、銹蝕(特別是簡底和焊縫)、泄漏 | |||
16.滅火器噴射軟管是否完好、無明顯龜裂,噴嘴不堵塞. | |||
17.滅火器的驅(qū)動氣體壓力是否在工作壓力范圍內(nèi)(貯壓式滅火器查看壓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綠區(qū)范圍內(nèi),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儲氣瓶式滅火器可用稱重法檢查) | |||
18.滅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并且無松動、脫落或損傷現(xiàn)象 | |||
19.滅火器是否未開啟、噴射過 |
2、日常及定期巡檢中,如發(fā)現(xiàn)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zhì)發(fā)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3、日常及定期巡檢中,如發(fā)現(xiàn)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情況,應及時送至滅火器生產(chǎn)企業(yè)維修部門或其授權(quán)的維修機構(gòu)進行維修。
注:本文所述的滅火器生產(chǎn)企業(yè),是指滅火器的原生產(chǎn)廠家,本文所述的授權(quán)維修機構(gòu),是指滅火器的原生產(chǎn)廠家授權(quán)的維修機構(gòu),以下同。
二、定期維修:
根據(jù)GB50444要求,只要達到或超過維修期限,即使滅火器未曾使用過,即使定期巡檢正常,也應及時送至滅火器生產(chǎn)企業(yè)維修部門或其授權(quán)的維修機構(gòu)進行維修。
首次維修時間及后續(xù)維修間隔期限如下:
滅火器類型 | 維修期限 |
水基型滅火器 | 出廠期滿3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
干粉滅火器 | 出廠期滿5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
潔凈氣體滅火器 | |
二氧化碳滅火器 |
第二章 滅火器報廢
和滅火器維修類似,滅火器的報廢,也包括日常及定期巡檢報廢及定期報廢兩種情況。
一、定期巡檢報廢:
GB50444和GA95均規(guī)定了滅火器需要報廢的情形,在滅火器的日常和定期巡檢中,若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根據(jù)GB50444要求,以下情況應予以報廢:
5.4.1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gòu);
4筒體為平底等結(jié)構(gòu)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gòu)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產(chǎn)廠名稱和出廠 年月,包括銘牌脫落, 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chǎn)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2、根據(jù)GA95要求,以下情況應予以報廢:
7.2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b)氣瓶(簡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簡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簡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面、聯(lián)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氣瓶(筒體)內(nèi)部有銹屑或內(nèi)表面有腐蝕的凹坑;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nèi)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lián)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k)不符合消防產(chǎn)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I)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gòu)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guī)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達到報廢期限報廢:
滅火器自出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須報廢(即使未曾使用過也必須報廢):
1、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6年;
2、干粉滅火器--報廢期限10年;
3、潔凈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10年;
4、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報廢期限12年。
三、達到報廢期限的滅火器,其筒體、滅火劑、配件等,均不能再次使用,應按相關(guān)國家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滅火器藥劑的有效期
滅火劑的有效年限
我們所說的滅火劑有效期,通常是指干粉滅火劑,干粉滅火劑沒有明確的有效期要求,一般為5至6年更換一次,或者經(jīng)定期檢驗合格以后繼續(xù)使用:
1、噴放過的滅火劑,以及達到報廢年限滅火器的滅火劑,不得回收使用。
2、在有效使用年限內(nèi),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劑,如經(jīng)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jié)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關(guān)滅火劑標準,且無外來雜質(zhì),則可用于再充裝,并應保持檢驗記錄。
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各廠家成分有別,應遵行各廠家規(guī)定。
第四章 其他
一、滅火器報廢或更換,應遵行等效替代的原則:
滅火器報廢后,新配滅火器的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設置位置等均應與原滅火器一致。當需要改變時,應注意滅火種類、溫度適用范圍與原滅火器一致,同時滅火級別、配置數(shù)量等均不得低于原滅火器。
二、更換或維修滅火器時,為了保障配置場所的安全,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shù)量,不得超過所屬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shù)的1/4。超出時,應當選擇類型規(guī)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備用滅火器來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能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三、檢查、維修、更換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如有變更,應根據(jù)《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復核計算。
四、滅火器的檢查、維修、報廢和更換,應同時滿足滅火器產(chǎn)品標識要求,部分特殊型號的滅火器,廠家可能有更嚴格的要求。
五、本文所述的滅火器,并不適應于簡易式滅火器,簡易式滅火器屬于自愿性配置的消防器材,《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要求配置滅火器的場所,不能用簡易式滅火器代替,簡易式滅火器不可重復充裝使用。?
第五章 疑難探討
一、滅火器送修時,滅火劑能否回收使用?
不同的滅火劑,處置方式不一樣:
1、水基型滅火劑:
目前尚沒有合適的檢測方式,一般的維修站點也沒有檢測能力,因此通常達到維修期限后直接更換。
必須說明的是,更換時必須使用滅火器原生產(chǎn)廠家提供的同等規(guī)格型號的滅火劑,不能用其他水基型滅火劑代替。
2、干粉滅火劑:
在有效使用年限內(nèi),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劑,如經(jīng)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jié)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關(guān)滅火劑標準,且無外來雜質(zhì),則可用于再充裝,并應保持檢驗記錄。
3、潔凈氣體滅火劑:
潔凈氣體滅火劑造價較高,也不允許隨意排放,在檢測合格的前提下,可以重復使用。
4、二氧化碳滅火劑:
二氧化碳滅火劑價格低,通常是直接更換,沒必要重復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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