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從型式上來看,屬于固定式自動滅火系統,但其在滅火原理上又和傳統的三大固定式滅火系統(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完全不一樣,存在其獨特性。今天要談的七氟丙烷系統(FM200系統)屬于氣體滅火系統的一類,目前應用較為廣泛、滅火高效,也是我們在維保交付過程中最為常見的氣體滅火系統。
01關于系統維保頻次和內容
有很多客戶對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維保頻率和維保內容存在疑惑和不解,那我們應該能準確回答客戶!
關于維保頻率,七氟丙烷系統維保頻率應為每季度一次,行業內俗稱季檢。這個頻率是有法規依據的: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2007第8.0.7條規定每季度應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1次全面檢查。
關于維保內容,每次季檢時主要是做巡檢、核查以及報警系統的單點測試等工作,不做聯動測試工作。但每年的4個季度中,應選取1個季度做年度測試。
按照《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2007第8.0.8條規定:每年應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對每個防護區進行1次模擬啟動試驗,并按本規范第7.4.2條規定進行1次模擬噴氣試驗。
模擬啟動試驗即系統的聯動測試,分為手動模擬啟動試驗和自動模擬啟動試驗兩種,該兩種試驗均應該做。
至于模擬噴氣試驗即為行業內俗稱的模擬試噴(該條按規定是要做的,但鑒于實際情況——模擬噴氣試驗的費用不低且對現場運行存在一定的影響,因此大多數客戶并不采納、執行。建議大家可以在每三年一次的氣瓶定檢時向客戶推薦試噴方案,既能節省費用亦能驗證系統噴灑的可靠性)。
七氟丙烷系統模擬噴氣試驗不應采用七氟丙烷滅火劑,宜采用氮氣,也可采用壓縮空氣作為試驗替代藥劑。氮氣或壓縮空氣的充裝壓力應按設計要求執行。參與模擬噴氣試驗的氣瓶應為氣瓶總數的20%,但不得少于1個。
02關于系統設置盲區的完善性建議
我們的同事在很多項目上或許都遇到過這種情況:項目現場有部分場所沒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但我們自己又感覺這些場所好像應該設置(尤其是配電房等場所),猶豫不決,不知該如何向客戶準確建議。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8.3.9條文如此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A、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以上8點中,1-7點所涉及的場所已經定義得很明確,基本不用操心,初建時都會配套設置氣體滅火系統。那么第8點中“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定義得高度概括,確實讓人不易準確理解、判斷。
GB50016-2014對該條文有作如下解釋:“特殊重要設備,主要指設置在重要部位和場所中,發生火災后將嚴重影響生產和生活的關鍵設備”。
如此一來就很清晰了,哪些重要設備室一旦發生火災如不能及時撲滅將會嚴重影響生產和生活?
1.工廠的高配房、低配房、IT機房及其UPS房、核心環保設備控制室、控制生產的智能中央控制屏、高度自動化的核心設施房等;
2.研發中心的高配房、低配房、柴油發電機房、IT機房及其UPS房、核心電子實驗室、變頻器室等;
3.商業體&辦公樓的高配房、低配房、IT機房及其UPS房等;
4.醫院的高配房、低配房、柴油發電機房、IT機房及其UPS房、醫學影像設備控制室等;
5.學校的高配房、低配房、IT機房及其UPS房等;
6.銀行的高配房、低配房、柴油發電機房、IT機房及其UPS房等。
以上這些場所一旦因火災未能及時撲滅而中斷運行,則一定會嚴重影響客戶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因此,上述場所如未配置氣體滅火系統,請務必書面向客戶提完善性建議和方案!
分享一個真實案例:2021年1月2日晚7時多,我的一個位于松江工業區的客戶,高配房母排開關柜突發電氣火災,因現場未設置任何自動滅火系統,導致火勢不受控,最終引發全廠停電,造成重大停產損失和行政處罰,對企業形象也產生了嚴重的影響。該項目自2019年1月進場以來,我們已多次向客戶書面反映這一設計盲區及安全隱患,并提供完善性的建議及方案。最終因客戶的僥幸心理以及對安全的敬畏之心不足,一直不予采納,最終釀成禍事。
03已設置的系統是否合規?
很多業主單位存在這樣的情況:IT機房建造之初按照規范要求設置了七氟丙烷系統。該機房運行一段時間后又擴大了一部分空間,但是七氟丙烷系統并未隨之做相應的擴容改造。以上情況如果出現在我們服務的客戶中且發生在我們的服務期內,那我們肯定會按規做配套改造。如果以上情況出現在我們承接項目之前,且我們客戶方的消防設施負責人也不知道這個事,那該怎么辦?因此,在有氣體滅火系統的新項目首次進場時,我們還是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設計濃度并準確核算藥劑量,從而幫客戶規避風險。
針對以上,我再分享一個真實案例:一家全球頂級的移動通訊制造商,其在浦東張江高科有一處高頻通訊實驗室(我們并不是它的消防維保方)。其位于二樓的IT主機房設置了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氣瓶到了定檢期需送檢,由此邀請我們去看現場。進入IT機房后,我看了七氟丙烷氣瓶的制造商銘牌,當時隱約感覺到氣瓶藥劑的實際充裝量不足以保護這么大的防護區。經現場測量防護區尺寸并核算后,確實少了60%左右的藥劑。后經詢問業主的工程部經理才得知該IT機房在2年前有過一次擴大裝修,當時沒有人意識到七氟丙烷系統也需要擴充。
這個案列也側面反映其消防維保單位不負責任或專業度不夠,更是給我們活生生地上了一課!
我們在部分客戶處還碰到過這種情況:氣體防護區(大多數是IT機房)設置在建筑物中間,由輕鋼龍骨內外掛石膏板組成隔墻,且機房頂部設置活動天花吊頂(尤其是松松垮垮的礦棉板,一根食指都能輕松頂開),但是天花頂內又沒有可燃物和電氣線路。其設置的七氟丙烷系統,只計算了地板至天花板之間所需的藥劑量。
如此一來,火災時高壓藥劑噴灑的瞬間,機房內壓會瞬間顯著增大,活動天花板非??赡軙煌崎_、掀開。那么就會有一部分藥劑流失到吊頂上方,造成藥劑的實際分布濃度達不到滅火濃度,從而影響滅火效果,甚至不能撲滅火災。
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及時向客戶提供整改建議和方案:要么對吊頂做固化改造,實現固定天花。要么把吊頂上方的空間看作氣體防護區的一部分,依規對七氟丙烷系統做擴容改造,從而幫客戶消除設計隱患。
04是否存在實際藥劑量超規充裝?
我們平時在交付過程中,還需要注意剛接手的七氟丙烷系統是否存在藥劑量超量充裝的情況。因為很多施工總包單位對氣體滅火并不懂,監理單位和業主單位更是不懂,消防分包工程公司對氣體滅火系統也是一知半解,部分消防工程公司為了提高工程總造價會對七氟丙烷系統的氣瓶超量充裝。
很多客戶會覺得:藥劑充得越多越好,滅火時更加可靠、高效!實際上不是那么回事?!稓怏w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2005第3.3.6條明確規定:防護區實際應用的濃度不應大于滅火設計濃度的1.1倍。且《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2005第3章節也明確規定了各類型的氣體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1.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10%;2.油浸變壓器室、帶油開關的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9%;
3.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8%。
也就是說以上三大類型的氣體防護區,其七氟丙烷系統的最大藥劑充裝量所對應的實際應用濃度依次不得超過11%、9.9%、8.8%。
GB50370-2005《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3.3.6條所作的規定,目的是限制隨意增加滅火使用濃度,同時也為了保證應用時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因為七氟丙烷藥劑有2個重要的參數:
1.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觀察不到由滅火劑毒性影響產生生理反應的滅火劑最大濃度。該數值為9%。也就是說實際應用濃度≤9%的話,當藥劑全部噴灑到防護區且有人在防護區內,也不會導致人員出現生理反應。通俗地講,七氟丙烷藥劑9%的實際應用濃度是最極限的安全濃度了!
2.有毒性反應濃度(LOAEL濃度)——能觀察到由滅火劑毒性影響產生生理反應的滅火劑最小濃度。該數值為10.5%。也就是說實際應用濃度≥10.5%的話,當藥劑全部噴灑到防護區且有人在防護區內,一定會導致人員出現生理反應。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9%<實際應用濃度<10.5%會對人體產生怎樣的影響?”坦白的說,這個問題我無法準確回答,只能說這個濃度區間不屬于可靠的安全地帶,只能算作是緩沖地帶。對于身體素質好的人或許沒啥實際反應,對于身體素質差的人就不好說了。
05氣瓶定檢周期
關于氣體滅火系統氣瓶定期檢驗周期的界定,剛頒布的TSG 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第9.3章節、以及仍在有效期的TSG R0006-2014第7.4章節都給出了明確規定:氣體滅火系統氣瓶自出廠之日起,每三年定期檢驗一次(對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高壓二氧化碳系統均適用)。以上五個部分的簡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后期會繼續分享其他系統的維保交付心得。
消防滅火系統用的氣瓶如何做定期檢測?
有消防百事通的網友問,氣體滅火系統裝置如何定檢?在哪里檢測?是不是需要清空藥劑重新充裝?
在今年頒布的TSG 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里對此有明確規定。
9.1定期檢驗含義氣瓶定期檢驗,是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按照一定的時間周期,根據本規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對氣瓶安全狀況所進行的符合性驗證活動。9.2基本要求(1)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氣瓶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證書,并且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2)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檢驗范圍從事氣瓶的檢驗工作,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檢驗人員應當取得氣瓶檢驗入員資格證書,無損檢測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無損檢測資格證書;(3)檢驗前,應當確認氣瓶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環保、消防的要求,對瓶內殘氣、殘液進行回收和處理,確保檢驗工作的安全;(4)應當對氣瓶和瓶閥逐只進行檢驗,對氣瓶下次檢驗日期以前超出設計使用年限的瓶閥予以更換,及時、真實地填寫檢驗記錄,并且出具定期檢驗報告;(5)在氣瓶表面涂敷顏色標志、檢驗機構名稱、下次定期檢驗日期和檢驗合格標志等;
(6)對報廢氣瓶進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壞性處理;
(7)依據充裝使用單位申請,由氣瓶檢驗機構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氣瓶進行安全評估,并且對安全評估結論負責;
(8)完成檢驗后,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的要求,及時匯總、統計和上傳有關檢驗結果的數據,檢驗結果數據也可以由使用單位上傳。
9.3定期檢驗周期
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按照表9-1執行。氣瓶(車用氣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檢驗日期應當從氣瓶制造日期起計算,車用氣瓶的首次定期檢驗日期應當從氣瓶使用登記日期起計算,但制造日期與使用登記日期的間隔不得超過1個定期檢驗周期。
已建立氣瓶充裝信息平臺的充裝單位檢驗的自有產權燃氣氣瓶,如果充裝單位在定期檢驗周期內為每只氣瓶購買了充裝安全責任保險并且能夠履行維護保養職責,在向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書面告知后,可以由充裝單位根據氣瓶安全狀況確定定期檢驗周期或進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評估,但經過安全評估的燃氣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2年。
檢驗機構可以根據氣體質量和氣瓶的實際使用情況適當縮短檢驗周期;低溫絕熱氣瓶檢驗中發現氣瓶絕熱性能存在問題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氣瓶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制造單位進行維護或者修理。
9.4異常情況的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當及時進行定期檢驗:
(1)有嚴重腐蝕、損傷,或者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
(2)庫存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后投入使用的;
(3)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影響車用氣瓶安全的;
(4)氣瓶相關標準規定需要提前進行定期檢驗的其他情況,以及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提前檢驗的。
9.5氣瓶報廢處理氣瓶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報廢:(1)氣瓶或者瓶閥使用時間超過其設計使用年限的;(2)車用氣瓶隨報廢車輛一同報廢,其中出租車使用的車用壓縮天然氣瓶使用時間最長為8年;(3)低溫絕熱氣瓶的絕熱性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并且無法修復的。對于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有使用價值的氣瓶,產權單位應當委托氣瓶檢驗機構對氣瓶進行安全評估,檢驗機構評估合格后應當給出延長后的使用年限。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時應當進行氣瓶耐壓試驗。對于安全評估結論為合格的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對其安全性能負責,并在瓶體上涂敷“安全評估合格”字樣以及檢驗機構名稱。對于設計使用年限不清的氣瓶,應當按照表3-5的規定確定設計使用年限。
9.6氣瓶檢驗前處理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前,應當對瓶內殘液、殘氣進行回收和處理?;厥蘸吞幚碇辽俜弦韵乱螅?1)盛裝毒性、可燃氣體氣瓶內的殘液、殘氣應當采取環保的方式回收處理,不得直接向大氣排放;(2)確認氣瓶內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3)氣密性試驗前,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應當經過置換;盛裝液化石油氣和液化二甲醚等可燃液化氣體的氣瓶,應當經蒸汽吹掃或者采用其他不損傷瓶體材料、不降低瓶體材料性能、不損壞電子識讀標志的方法進行內部處理,達到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
9.7檢驗項目和要求
(1)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應當符合本規程附件U的規定,檢驗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本規程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2)氣瓶應當逐只進行定期檢驗,檢驗時發現進行過焊接、修理、挖補、拆解、翻新的氣瓶,或者瓶閥制造廠以外的單位和人員修理的瓶閥,均應當予以報廢;
(3)氣瓶定期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合格的氣瓶和瓶閥能夠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否則,應當予以報廢;
(4)對不能確保安全使用到下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閥門和爆破片裝置(例如有泄漏、損壞或者氣瓶下次檢驗日期超出瓶閥設計使用年限的閥門或者爆破片裝置等),應當進行更換,檢驗機構或者充裝單位不得修理氣瓶閥門和爆破片裝置、更換閥門內件。
9.8檢驗記錄和報告檢驗結束后,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對檢驗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及時出具《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格式見本規程附件V)。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9.9消除使用功能處理(1)消除報廢氣瓶使用功能的破壞性處理,應當采用壓扁或者將瓶體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2)進行氣瓶消除使用功能處理的機構應當對所處理的氣瓶逐只進行記錄,并且每年向負責辦理氣瓶使用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氣瓶數量。
9.10禁止性要求
(1)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報廢氣瓶(包括氣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銷售、使用;
(2)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采用鉆孔或者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對報廢氣瓶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
(3)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報廢氣瓶未經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而銷售、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需要注意:TSG 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
上一篇: 消火栓系統功能檢查維護